表见代理是属于有权代理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4 15:17) 点击:51 |
生活中,也许你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在第三方的见证下你与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假如甲临时有事不能来,乙代理甲签署了合同。但实际上代理签名的乙并没有代理权,由于甲乙二人关系亲密,你认为甲乙彼此知情。那么,这样的情形就可能构成了“表见代理”。 网友咨询: 表见代理是属于有权代理吗? 律师解答: 表见代理本身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属于特殊的无权代理。其特殊性在于,虽然是无权代理,但却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律师解析: 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有: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