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能提前收回房屋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4 15:19) 点击:54 |
房屋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具有不可或缺性。因房价高涨,那些暂时没有能力购买房屋的人,需要通过租赁解决居住问题,尤其是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 网友咨询: 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能提前收回房屋吗? 律师解答: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是不能提前收回房屋的,否则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租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的,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出现下面几种事由的,承租人可以提前收回房屋: 一、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的。 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 三、承租人未按房屋的性质使用房屋,并造成租赁物损失的。 四、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的。 五、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六、承租人未支付或未按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七、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出租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另一种是出租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律师解析: 出租方的主要义务有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5)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 (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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