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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公司破产清算中止执行?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3 13:36)    点击:42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网友咨询:

哪些情况下公司破产清算中止执行?

律师解答:

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两种后果:

第一,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人享有继续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第二,企业财产继续受破产法的保护,个别债权人不得向企业追索债务,个别请求企业给付财产的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程序以及相关的诉讼保全措施均不得进行。

律师解析:

公司法破产清算的进行: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3、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

4、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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