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刘姬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什么人不得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3 13:43)    点击:31

破产破产管理人业务素质的高低和道德水平状况的高低是破产程序得以进行的重要条件,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规定只能由具有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或组织才能担任。

网友咨询:

什么人不得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即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包括过失犯罪。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吊销执业证书,是指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会计师执业证书、破产清算执业证书等,国家颁发的证明具有执业资格的证书。律师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如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与破产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等。对于破产企业原负责人能否担任破产管理人,我国破产法对此没有规定,只是在关于重整的条款中规定“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这也是充分考虑到破产企业原负责人对原企业的熟悉和其自己的经验,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这一规定赋予法院对一些职业道德、诚信记录、身体健康有问题的部门和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加以限制的权利。只要法院有充分理由认为该机构或人员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其就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

律师解析: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姬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姬律师,刘姬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姬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054149899 ,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姬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济南律师 | 济南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姬律师主页,您是第15991位访客